成都律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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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5:06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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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委会主任、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20年,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民商事案件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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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胡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
裁判要点
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构成行政不作为。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合法性、关联性、必要性原则,其可以申请和获取的信息不应超出普通公民适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案件的。 律师自行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其调查法律事务所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5行初110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行中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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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原告周某某起诉请求:被告冠县人民政府判决向周某某提供或者责令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周某某提供冠消消防字字(2020)第0010号消防救援调查、警务调度录像、调查录像、审讯笔录与视频数据同步。 一审中,周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冠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冠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55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冠县消防救援大队未配合周某某及时向其提供案卷材料,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2020年11月17日,周某某律师受委托人冠县东风农业机械制造厂委托,携带河北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到冠县消防救援大队,请求拨打冠县消防救援大队电话。 字(2020)0010号火灾事故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纸质档案、报警录音、接警录音、调查录像、讯问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取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以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为依据。” 根据该规定,周某某向冠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与其代理的案件相关的冠小火人字(2020)第0010号卷宗材料。 但冠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及时向周某某提供冠小火人字(2020)第0010号卷宗材料成都律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其行为影响了周某某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受理复议后的行政复议期间,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周某提供了案卷材料。 2020年12月18日,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周某某作出《关于冠县人民法院调查函的答复》,并于2020年12月21日送达,明确向周某某表示配合。 随后,2021年3月10日,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冠县东固乡虎威汽车内饰用品店仓库的“5.14”火灾事故调查单直接送达周某某手中(冠县火力字(2020)第4号)。 0010卷宗)及现场照片,已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2、被告作出的官政复议字[202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鉴于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已配合周某获取并提供上述卷宗材料,客观上没有必要再要求冠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周某,命令他也没有任何意义。履行他的职责。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认定冠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另外,被告作出的官政复议字[202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程序合法。 相关文件的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被告官政复议字[2020]55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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