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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波律师新作| 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取证缺陷及其影响
2023-07-11 20:24

【作者单位】王克利(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取证部主任)、刘一涵(北京伟博事务所助理)

【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由于文章篇幅,原文注释已省略。

摘要:如今,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实践中,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普遍高于书证、视听资料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强,对证据要求较高。 本文所称“取证不当”是指不符合取证技术规范和取证程序的取证行为。 取证瑕疵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受取证人员专业水平、取证技术、取证方法的影响,表现形式多样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相应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最严重的后果是“公证取证”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可,导致败诉。 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本文仅讨论非人为故意因素造成的“取证”的情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 电子证据; 取证有缺陷

证据是案件成功的根本保证

证据是指按照程序规则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也是诉讼的关键和核心。 诉讼是陈述事实、解释法律的过程。 所有诉讼活动都围绕证据展开。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电子证据,又称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中的信息。 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并可以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档中。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互联网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档已成为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一旦这些领域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电子文件将成为重要证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五)“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 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无形性、易变性。 提交原始“电子证据”难度很大,难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因此,“电子证据”取证成为法律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之一,也成为人民法院法官、律师的一种手段。 受青睐的取证方式也减少了律师和法官在证据技术问题上的工作量。

电子证据大多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

在互联网环境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知识产权案件与互联网的联系更加紧密。 笔者通过北京大学法宝法律数据库检索案例。 2015年至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约218732件(不含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文件)。 2015年以来,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平均增幅在10265件左右。 据相关调查显示,近三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统计了约5000件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其中约89%的案件使用了电子证据。 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电子证据的比例最高,高达97%;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约占82%; 商标权纠纷案件约占76%。 由于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聊天记录、微博、微信等,由于其技术性、无形性、易变性等特点,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证据的显示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多以公证书或认证文件(包括光盘)的形式提交给法院。 同样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案例检索,在218732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有150868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以公证书形式提交证据,提交率高达69%。 可见,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实践中,电子证据和公证书更为重要。 并且在相关法律中,公证书也被赋予了较高的法律地位。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了证据保全,确立了通过公证取证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对“公证证据”的有效性给予了高度重视。 经公证的证书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当事人对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无需出示证据。 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存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公信力,具有直接证明力和优先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