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成环刑[2023]TF008号
被处罚人:四川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大安桥社区的地铁19号线正兴湾站路面修复工程关于四川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使用了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城环监勘字[2023]TF041402); 调查询问笔录(城环调询字[2023]TF041801); 现场照片(图片、视频资料)证据;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工作公告第699号;机器退出现场的照片等证据为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必须不排放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见的污染物。” 。
我局将于2023年5月5日向您(单位)送达《行政处罚预告》(城环处罚[2023]TF050501号),告知您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议的处罚决定。 并告知您(单位)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您(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侦探,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冒黑烟的机动车的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废气、冒黑烟或者其他明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根据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5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5000元)。
上述款项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缴费方式:凭四川省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费通知书》及本决定书:四川省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到银行柜台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成都证据调查公司,每天处以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中国”。
您(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7 月 5 日
电话:13530722851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