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重要原则。 然而,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出轨是重要因素之一。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出轨只是违反道德,而不是法律。 婚姻中的出轨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也受到法律的否定。 尽管出轨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忠诚义务的直接不良后果,但法律对婚姻中出轨的负面评价体现在随后因出轨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等方面。 。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 那么出轨和重婚一样吗? 司法实践中重婚罪是如何认定的?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法院的案例。
案例简述一
1997年3月8日,被告人袁某、赵某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曹庄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2月21日生下长子赵达, 2003年12月11日,次子赵二。 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袁某与被告人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0日生下长子刘晓。 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与袁某明知被告人袁某未解除婚姻关系律师意见| “婚姻出轨”、“包二奶”只违背道德不违背法律?,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袁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成都重婚取证,缓刑一年。 (缓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袁某于2008年5月29日登记的婚姻无效。
案例简述二
自诉人郑某某称,郑某某与被告人董某于2007年9月订婚,2008年3月产下一女,2015年2月26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登记结婚。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张某因业务关系相识,被告人张某知道被告人董某有配偶,两人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不断迅速发展。 至2016年4月,两被告实际在昆明市盘龙区滨江俊园社区公租房共同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天使妇产医院产下女儿。 董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张某共同出入居住地,行为亲密。 董某还签字称自己是被告人张某的丈夫,两人是配偶关系。 一般人一般都会认为两人系夫妻关系。 被告人董某与张某某在双方已婚姻的条件下同居,并生有一女。 从他们的种种行为来看,一般人都会以为他们是夫妻。 董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董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员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某承认出轨,且双方同意共同生育一个女儿。 根据立案证据,可以确定两人曾同居、同居。 广大公众有理由相信董某和张某某是夫妻。 因此,董某、张某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应认定为对一夫一妻制婚姻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 董某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相互重婚,事实上已经形成重婚状态,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破坏了社会主义公共秩序,良好的风俗习惯。 因此,董某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均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惩处。
律师分析
重婚罪中的“重婚”不仅包括合法的重婚,即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重婚; 婚姻生活状态下的重婚。 随着公安、民政等部门数据联网的逐步普及,依法构成的重婚案件逐渐减少,但事实重婚却逐渐增多。 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受害人基于证据不足或保护家人和孩子等原因成都私人调查那家好 ,选择隐忍或离婚,使得“婚姻出轨”、“情妇”、“私生子”等现象屡见不鲜。 离婚率逐年上升。
重婚罪可以私下起诉,也可以公开起诉。 当重婚罪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当证据不足时,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司法实践中对事实重婚的判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双方是否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 它不仅表现在连续、稳定的时间上,而且表现在公共、固定的场所。 这个故事说明,重婚罪与一般秘密出轨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双方是否存在精神、物质上相互支持的关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外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对内互相支持。 事实重婚的双方大多也具有上述特征,这也不同于只有一方出钱养育的关系。
3、双方是否有共同出生、抚养的子女。 男女共同生育、抚养子女的,客观上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婚目的,并且客观上也存在重婚事实。
4、双方关系是否对现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造成实质性损害。 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实重婚导致配偶一方精神错乱,或者自残,或者直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等,结合其他特征,可以认定为事实重婚。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重婚罪的取证和认定仍然存在困难。 因此,受害人一旦发现对方有重婚行为,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第一手证据,防止对方事后销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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