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一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一定认定为非法证据
【案件】
被告人蒋某某原为抚顺公路管理局某分局副局长,被告人袁某某为该单位主管,两人为情侣关系。 两人合谋利用蒋某某分管罚款没收工作和袁某某保管单位账外罚款没收工作的便利。 利润。 共挪用公款23.97万元。 案发前,单位通知袁某某交出公款,目前被盗资金已全部退还。
被告人袁某某以侦查人员诱供、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排除其全部有罪供述。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侦查人员是否进行了诱供; 二是不能提供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均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评论】
针对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二审合议庭组织两次庭前会议,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调查。 公诉方提供了一些同步录音和录像,但并非全部。 控辩双方就上述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对于袁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侦查机关以办理取保候审等欺骗手段,骗取被告人袁某某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经审查,检察院向法院移交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袁某某向办案人员询问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他可以申请保释候审。 合议庭认为,办案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常办案中对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解释成都侦查取证公司 ,袁某某并非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诱骗其认罪。 因此,辩护人的这一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袁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袁某某在看守所期间的有罪供述未同时视听,应予以排除,经审查,一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办理刑事案件》第一款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或者并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讯问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经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应当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口供的合法性。” 从上述规定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第三,虽然检察机关没有调取本案每次讯问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成都证据调查公司,但也存在一些同步录音录像。对部分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进行录像,可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四、与侦查机关取证地点相比,看守所是不同国家机关、部门管理的监管场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影响力减弱的情况下,接触了委托律师、同在押人员等人员,并与上述人员进行了思想和信息交流。人,有足够的时间思考案件所涉及的情况。 更多自由。 袁某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供述了有罪,并且还翻供并拒绝在审讯笔录上签字,可见袁某某当时处于自由意志状态。 综上,合议庭认为,辩护人以此理由请求排除袁某某在看守所的有罪供述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方法之一。 对于有视频证明取证合法的部分,可以直接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综合考虑取证收集地点、笔录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人供述时的意志自由程度等因素,取证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电话:13530722851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