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虚假诉讼防范查处操作指引
(审判)
为规范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防止虚假诉讼,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处罚工作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虚假诉讼的特征
第一条【虚假诉讼的定义】本指引所称虚假诉讼,是指利用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错误调解或者错误执行的行为。法律文书等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条【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类型】法官审理下列民事案件,应当注意防范虚假诉讼:
(一)民间借贷纠纷;
(二)买卖合同纠纷;
(三)婚姻家庭案件;
(四)劳动争议;
(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六)追索权纠纷;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八)保险理赔案件;
(九)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十)股权转让、股东权益纠纷;
(十一)以财产确权、清偿债务案件;
(十二)第三人的撤销诉讼;
(十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诉讼;
(十四)案外人申请再审的;
(十五)特别程序案件;
(十六)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第三条【虚假诉讼审查的重点对象】法官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假诉讼:
(一)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的;
(二)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涉及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共同债务承担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下的房地产权属确认;
(四)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是破产或者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五)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产权纠纷;
(六)以拆迁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对象的离婚、家庭财产分割、继承、房屋买卖纠纷。
第二章 立案阶段的审查和处理
第四条【警示措施】立案人员可以加强虚假诉讼警示,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利、善意诉讼:
(一)在立案窗口张贴警示、公示标志,加大警示力度;
(二)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者在送达的民事诉讼指令中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办案】立案人员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的,可以对诉讼、执行等当事人进行重点排查,对审核结果进行工作记录,标注风险等级虚假诉讼的,连同卷宗移送商事法庭。
第三章 审理阶段的审查和处理
第一节 防止虚假诉讼
第六条【庭前准备工作】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庭前做好以下工作:
(1) 核实交货程序。 对能联系到但未出庭的被告人,通过电话确认缺席原因并征求其对案件的意见;
(二)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告知法院因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错误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缺席审判】法官缺席审判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原告或者有关人员出庭调查、质证,并陈述事实经过以及时间、地点、人员关系等详细情况;
(二)未出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答辩书或者书面证据的,组织出庭当事人对答辩书或者证据发表意见;
(三)对于未公告缺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出庭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决定重新开庭审理或者传唤当事人到庭。依法陈述案件事实;
(四)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审判原则。 当事人的陈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缺乏确凿证据的,依法不予认定。
第八条【庭审调查】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审查:
(一)传唤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当事人签署诚实诉讼保证书,核实有关案件事实;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其他相关证据;
(三)通知证人依职权出庭作证并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四)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五)通知与案件结果可能有合法利害关系的主体,必要时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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