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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规找人公司-丈夫婚内出轨6年转账80多万给情人,妻子起诉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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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正规找人公司-丈夫婚内出轨6年转账80多万给情人,妻子起诉后法院判了

2025-05-27 09:05:40  点击量:

深圳正规找人公司-丈夫婚内出轨6年转账80多万给情人,妻子起诉后法院判了

已婚男子马某与比他年轻13岁的女子李某发生了婚外情,在这段持续了六年的关系中,马某通过微信共计向李某转账334次,金额总计超过81.5万元。当马某的妻子罗某揭露了这段婚外情后,她于今年六月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诉求对方归还所转款项。

李某表示,她和马某在2019年生下了一个孩子,她转账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用于养育这个非婚生子女,“养育孩子不易,孩子身体还不好”,她提出应从抚养费和医疗费中扣除相关费用。然而,罗某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反对这种抵扣方式,而马某在庭审中提到,由于尚未进行亲子鉴定,他并不确定孩子是否真的是他的亲生骨肉。

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追回?据红星新闻记者在10月10日的采访中得知,今年6月,四川凉山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在与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且明知马某亦已婚配,却与之发展婚外情并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接受马某的大额赠与。这一行为被认定为非善意取得,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一审判决认定马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故要求李某将向罗某支付的79.4万余元款项予以退还。

李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期,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决定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同时确认并保留了原审判决的内容。

起诉:

丈夫婚内出轨6年

分334次向情人转款80多万元

马某现年48岁,与罗某结为夫妻,两人于2012年3月正式步入婚姻殿堂。李某今年35岁,他早前便与罗某、马某相识。到了2018年10月,李某与马某之间发展出了婚外情的关系。

纸终究无法掩盖真相,罗某揭露了他们之间的婚外情。更令罗某愤怒的是,在婚姻持续期间,马某不仅背叛了婚姻,还向情妇李某转移了大量资金。从2018年10月到2024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共计334次向李某汇款女方婚外情,总额高达81.5万元。罗某表示,这些款项的转移都是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今年6月14日,马某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在我与罗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我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责任,与李某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一关系持续了六年之久。在此期间,我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超过八十万元。除了微信转账,在与李某相处的日子里,所有费用均由我独自承担。当罗某发现此事之后,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并希望能够挽救我们的婚姻,重新回到家庭生活中。”我保证断绝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再也不会发生婚外情”。

6月18日,罗某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他要求李某立刻退还81.5万元以上的款项,并对其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此过程中,罗某还一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希望对李某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财产实施保全。据此深圳出轨取证公司,法院对李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房产实施了冻结措施。

庭审前夕,法院安排了各参与方进行电话交流与和解,期间,李某表示,“养育孩子,孩子身体欠佳”,并提出应减免子女抚养金及医疗费用。然而,罗某坚决反对这一提议。另外,马某在庭审时坦言,由于尚未进行亲子鉴定,他对孩子是否为自己的亲生子女并不确定。在一审阶段,李某并未亲自出席诉讼。

判决:

确认两人赠与合同无效

女方返还7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马某系夫妻,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进行无偿转账,李某接受并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据此,应认定马某对李某的转账行为构成赠与,马某与李某之间由此形成了赠与合同的事实关系。鉴于马某与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因此,马某赠与李某的款项应被视为马某与罗某的共同夫妻财产。

法院强调,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应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全部财产应不分比例地共同拥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但这并不代表各自对财产的处置权各占一半。只有在共同共有状态结束之后,方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划分,以明确各自应得的份额。若夫妻双方在非日常生活需求的情况下需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理应进行公平的商议,并达成共识。

马某在未征得共有人罗某的同意,便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的形式向李某进行资金转出,此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同时,李某在与马某保持婚外情关系且明知马某已婚的情况下,不仅维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接受了马某的大额赠与,这显然是非善意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马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经调查核实女方婚外情,马某向李某进行了超过81.5万元的转账赠与,同时,李某也向马某退还了超过2.1万元。尽管李某提出马某应承担子女抚养及医疗费用,并在相关款项中扣除,但李某并未出席法庭审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所述子女与马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或该子女患有需要治疗的重大疾病。若被告确有充分证据,则可另案向马某主张权利。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确认该子女与马某存在亲生关系,罗某根据法律规定,对这名非婚生子女并无抚养及其他相关责任,因此无需承担相关费用。即便李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金和医疗费用要求得到支持,这些费用也不应从涉案款项中扣除。基于此,李某应向罗某退还的款项总额为79.4万元。

综合考量,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认定马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李某需向罗某退还79.4万元人民币。

李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遂提出上诉。在今年的9月12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民事判决,决定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同时确认并保留了原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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