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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务调查-妻子举报丈夫重婚:一文详解婚姻法律红线之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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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务调查-妻子举报丈夫重婚:一文详解婚姻法律红线之重婚罪

2025-06-06 09:10:09  点击量:

深圳商务调查-妻子举报丈夫重婚:一文详解婚姻法律红线之重婚罪

有人说,婚姻是神圣的,也有人说,婚姻是坟墓。

从法律层面来看,婚姻享有法律的保护。在我国,一夫一妻制构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也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显著标志。尽管如此,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从事重婚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婚姻的稳固性和尊严。

那么,我们该如何界定重婚罪?它的判定依据又是什么呢?它又会引发哪些法律上的影响呢?

01、如何定义重婚罪

重婚罪涉及的是一方已有配偶却与他人结为夫妻,或是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却依然与其成婚的行为。这里的“结婚”不仅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姻,还包括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实际婚姻。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已经完成婚姻登记的程序,只要满足了与伴侣共同居住、建立夫妻关系的实质性条件,便有可能构成重婚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已婚者再次结婚,或虽知对方已婚却与之结合,将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观察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重婚罪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接下来,我们将对重婚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深入剖析,这恰恰是区分罪行与否的关键所在。

02、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系刑法所确立的评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准则,它涵盖了犯罪主体、主观动机、客观表现以及犯罪对象等四个基本要素。

唯有行为完全契合特定罪名的所有要素,方可被判定为犯罪行为,以防止将一般性的民事争执或行政违规行为错误地提升为刑事犯罪。

在处理涉及刑法与民法交叉的案件时,我们能够通过剖析行为是否满足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核心要求,来明确界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犯罪主体

分为两类人群。一类是重婚者,他们已经与他人结为夫妻,且未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这一概念涵盖了男性拥有妻子、女性拥有丈夫的情况,并且这些夫妻关系仍在持续中,无论是通过法律登记还是事实上的结合。

二是那些明知对方已婚却选择与之结为夫妻的人。尽管他们自身并未实施“重婚”的违法行为,但从整个重婚关系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行为性质与重婚者并无二致,我国刑法明确指出,这类行为主体也应当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由此可见,重婚罪的责任主体并非仅限于某一特定人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成为重婚罪的责任主体。

主观方面

重婚罪在主观上需展现出故意行为。具体而言,已婚者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已有配偶身份,却依然故意与他人步入婚姻殿堂。

若行为人依据正当理由,例如误以为自己的配偶已故,进而与第三方缔结婚姻,此种情形下,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无配偶的人而言,必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

若单身者被已婚者欺骗,误信对方未婚而与之步入婚姻殿堂,那么该单身者不会触犯重婚罪,而仅有已婚者单独承担重婚罪的罪名。

张三和李四结为夫妻已有时日,他却与一名刚走出校园的女子王五有了不正当关系。在他们的交往中,张三谎称自己未婚,王五对此深信不疑,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直到李四向有关部门举报张三已婚,王五才意识到张三的婚姻状况。在这起事件中,张三因犯有重婚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客观方面

重婚罪在客观层面上,具体体现为已经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这实际上意味着重婚这一事实的存在。

这涵盖了所谓的“法律上的重婚”,即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或者虽知对方已婚却与其共同登记,且至少有一方在两个婚姻关系并存时都完成了两次婚姻登记;同时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方在已婚状态下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亦或明知对方已婚却与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即便在实际情况中并未进行重复的结婚登记,且没有两个婚姻登记同时生效,然而鉴于其行为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性,依然应当依据重婚罪进行定罪并予以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1994年2月1日这一日起,我国民法体系中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然而,这一规定与刑法中针对以事实婚姻为手段的重婚行为所设定的重婚罪并无冲突。

民法不认可所谓的“事实婚姻”,其目的是为了更加清晰地维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稳固性和合法性;与此同时,刑法对于以“事实婚姻”形式实施的重婚行为进行处罚重婚罪申请调查取证,旨在捍卫“一夫一妻”这一基本婚姻原则,确保婚姻关系的庄重性和唯一性。

尽管双方在处理“事实婚姻”问题上的立场不尽相同,然而,他们的根本目标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公共秩序的维持。

将“事实婚姻”纳入作为判定“重婚罪”依据的条款,最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实施后因夫妻名义非法共同生活所引发的重婚案件,是否应按照重婚罪进行定罪和处罚的官方答复(编号为法复(1994)10号)。

该文件明确指出,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在1994年2月1日由民政部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即便是在该条例生效之后,若已婚者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亦或是明知对方已婚却仍与其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均应依照重婚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予以处罚。

尽管该批复自2013年1月14日起已被取消效力,然而,在随后的司法判决中,那些规则依然得到了继续应用。

事实婚姻的认定涉及未进行法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如何来确定是否已构成事实重婚呢?

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在司法领域,一般以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再者,在公共场合,以夫妻的身份进行称呼,比如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交活动、抚养子女;最后,实现经济生活的共享,比如共同购买资产、共同负担家庭开销等。

客体

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严格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一夫一妻制是基本原则,而重婚行为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构成了严重破坏,不仅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益,还影响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公共道德,故而理应受到刑事的惩处。

03、重婚罪的特殊情形

常态之下,难免会有所例外。在现实生活里,重婚现象往往更为复杂,且存在诸多特殊状况。

涉外婚姻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在那些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若是在那里注册了多重婚姻,那么在中国境内,这种行为依旧会被认定为重婚。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某人与中国公民在国内完成了婚姻登记,随后又在阿联酋按照当地法律娶了妻子,那么这种行为依旧构成了重婚罪。

妇女一旦遭受拐卖,被迫与他人成婚,尽管她们存在重婚的事实深圳出轨取证公司,但她们并非出于自愿。我国法律明确指出,婚姻的成立需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重婚罪申请调查取证,女方不应当被追究重婚的刑事责任。

妻子因忍受不了丈夫及其家庭的虐待而选择逃离,并与他人再婚。由于再婚一方是为了摆脱虐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情节较为轻微,因此不宜以重婚罪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指出,若有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与其同居或缔结婚姻,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无效婚姻及重婚问题:即便前次婚姻在程序上存在缺陷(例如未完成登记手续),但若双方已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并获得社会认可,那么后续的婚姻关系依然可能触犯重婚罪。

历史遗留问题,诸如去台人员及其配偶在台湾地区结婚或再婚等情况,鉴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通常不会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只认可男女双方的婚姻登记,并未将同性伴侣纳入合法婚姻的行列。即便同性伴侣公开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他们也不属于重婚罪的范畴,然而,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对原有婚姻忠诚责任的严重违反。

若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那么与该方同居的第三者可能会触犯破坏军婚的罪行,这是因为该罪行的保护对象是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并不对性别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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