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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婚取证-以离婚案件为例对夫妻间“协议”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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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婚取证-以离婚案件为例对夫妻间“协议”性质的认定

2025-12-18 09:15:44  点击量:

深圳重婚取证-以离婚案件为例对夫妻间“协议”性质的认定

基本案情

陈某和温某在1995年3月的时候,由于工作就此相识了,在2003年3月21日,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刚开始的那段时期,原告和被告的感情还算不错,后来呢,因为企业经营这类事情,双方出现了争吵,还发生了撕打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接着就分居生活了。现在陈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温某也表示同意离婚。

在进行诉讼期间,陈某往法院呈报了一份《协议书》,其内容是这样的:“鉴于男方存有过错,这个过错体现为出轨行为,致使感情已然全然破裂,不存在和好的可能性了,于是两人经过协商达成了下面这些协议:其一,处于天水市秦州区某个小区的两套房屋,要把过户登记办理到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其二,两人名下各自拥有一部车辆,这两部车辆都归属女方所有,男方没有使用的权利;其三,两人名下共同拥有存款80万元,其中70万归女方所有,10万归男方所有;其四,女儿温某花由陈某直接负责抚养,温某每一个月要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其五,其他没详尽提及的事宜,由双方去进行协商解决”。庭审之时,陈某讲述温某在婚姻内有出轨行为,还主张依照上述协议来分割财产,温某辩解称该协议是自己为挽救婚姻而被迫签订的,并非自己真实的想法,如今婚姻关系已经没办法存续下去了,所以不应当按照上述《协议书》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其争议的关键要点在于,那个《协议书》究竟属于婚内财产方面的协议呢,还是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呢?并且,协议的性质要是不一样的话,对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所涉及到的财产划分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裁判要旨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定,婚姻自由涵盖着结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这两个方面。在本案当中,陈某与温某是通过自由恋爱走到一起的,他们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感情基础,然而在婚后,由于温某出现出轨情况从而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得不和睦了,如今陈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温某也表示同意离婚,在经过调解之后没有取得有效的结果,于是法院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至于女儿抚养方面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一致同意温某花由陈某直接负责抚养,温某每个月需要支付抚养费1000元,一直持续到温某花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为止,法院对此予以了确认。

就财产分割而言根据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以及在《协议书》里面约定的因男方的过错也就是出轨还有感情已彻底破裂这样的内容来进行分析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确认感情破裂不存在和好了的可能性并非仅仅是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分割也就是说协议书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在对离婚有着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所做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所以该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按道理应该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进行协议离婚现在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所以对于陈某要求按照《协议书》内容来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后购买了两套房屋,婚后还购买了两台车辆,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于方便居住以及生活的角度来考虑,两套房屋之中,陈某分得一套,温某分得一套,两台车辆,两人各分得一台。存在共同存款80万元,鉴于温某存有婚内出轨的过错,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考量,进行分割时,50万元归陈某,30万元归温某。

身处婚姻关系之中,夫妻双方不但得一同去经营彼此间的感情,而且还得一道去经营财产。所以,当感情走向破裂之际,财产的分割常常就会转变成为最大的矛盾焦点,婚内财产协议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便是夫妻之间最为常见的协议,这两者尽管在内容层面都将会涉及夫妻财产的约定,然而两类协议并非是相同的,对于两类协议的性质认定也会产生差异的财产结果,针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剖析:首先,法律规定不一样,生效时间也不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男女双方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情况,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又或者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呈现。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那就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此条针对的是婚内财产协议的规定,遵循着意思自治原则,协议一经签订便生成效力,对双方都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可以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那种,将协议离婚亦或是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作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要是双方离婚未成功,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里反悔了,那么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未曾生效,并且要依据实际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去判决。此条针对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生效是以离婚作为条件的,在没有成功登记离婚的时候深圳外遇取证公司,协议是不生效的,双方能够随时反悔。于成功完成离婚登记之时,协议开始生效,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是不可进行反悔行为的。再者,关注此协议是否是基于离婚事宜而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协议通常所存在的情况为,在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那些期望明确对双方已然拥有的财产或者将来具有可能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一种约定的情况,其目的在于保全各自资产以实现经济独立的夫妻类型,又或者是存在于夫妻一方正面临婚姻危机的状况下,比如另一方出现出轨、施行家暴、参与赌博或者是负债累累之时,因另一方想要保障婚内财产而签订的那种协议形式。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离婚前或者离婚登记时才适用的,夫妻两性间因感情破裂,为妥善处置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合意最终所形成的书面约定,这两者在适用场景方面存在不同。再次,关于是否能够反悔。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后,顺利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是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却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反悔的,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对于婚内财产约定而言,一旦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那就会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并且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可以反悔的权利。

在这个案件里面,如果把《协议书》判定为夫妻双方婚内的财产协议,那么双方就得依照《协议书》的内容去履行,法院也应当按照协议内容来分割双方的财产。要是把该协议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今温某反悔了,那么就能够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的内容虽然没有写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协议里约定了:“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以及女儿的抚养问题,况且在庭审的时候经过法院对协议签订过程的询问,陈某明确表明这个协议是在双方协商离婚事宜的时候签署的。于是,法院把《协议书》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按照协议去分割财产,而是依据法律做出了判决,如今这个判决已然生效。

供稿:丑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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