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提供的警方记录、诊断证明和受伤照片。
成都市首例反家暴法认定家庭暴力离婚案昨日在双流(微博)法院宣判
“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3月10日下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华阳法院,法官宣判后,原告席上的周敏(化名)放开了。 语气——困扰我的噩梦结束了。
结婚四年对于周敏来说并不幸福。 她的丈夫张强明(化名)不止一次地打她,甚至在她怀孕六个月的时候也是如此。 今年1月4日,两人发生争吵,周敏头皮被打破。 她彻底绝望了,拿着派出所的报警笔录和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到法院起诉离婚。
据了解,这是成都市首例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此前审理的许多离婚案件中,由于取证困难,往往难以认定家庭暴力的情节。
多次被强奸并怀孕
就报警五六次
虽然事发已经过去了两个月,但周敏头上的伤痕依然清晰可见。 这道疤痕是张强明造成的。 1月4日晚,张强明浑身酒气回到家中,与周敏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强明拿起床边的灯,猛击妻子头部,留下5厘米的伤口。
“我当时完全傻眼了,没想到他这么狠。” 周敏立即给华阳派出所报了警,警察赶到劝说两人。
这并不是周敏第一次被丈夫殴打。 她回忆成都离婚取证公司成都侦探公司 ,2012年初,两人还在约会时,张强明打了她一巴掌。 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张强明打了她很多拳,“就报警五六次了。”
2012年底成都首例:男子暴力殴打妻子,法院以反家暴为由判离婚,两人在成都太升南路再次发生争吵。 “他把我从车里拉出来,揪着我的头发拖了好几米。” 当时,周敏已有六个月身孕。 我请求我原谅并保证不再这样做,从而原谅了他。”
然而,张强明并没有遵守诺言。 “这一次,我真的放弃了。” 1月20日,周敏带着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和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到法院起诉离婚。
男子否认家庭暴力并拒绝出庭
根据警方的记录,法庭发现
3月10日,张强明没有出席庭审,他也拒绝承认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的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笔录、警告信、公安机关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周敏受伤后前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救治,医生出具了诊断证明。 随后,她前往此前报警的华阳派出所,复印了当天的《接(报)警登记表》。 法院根据这两份证据,认定张强明殴打周敏并撕裂头皮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生家庭暴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
尽管张强明拒绝出庭,但法院还是缺席判决,准许周敏与张强明离婚。
据了解,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成都市首例以该法作为判决家庭暴力依据的离婚案件。
法官提醒
警方记录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
据双流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共办理离婚案件2500件,其中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案件329件。 但最终只有一起案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为何难以识别? 负责审理周敏离婚纠纷案的代理法官周燕飞表示,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目击者很少。 亲属因利益关系,举证力较弱。 此外,当事人缺乏举证意识,通常只用照片作为证据,“这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该如何保存证据、保护自己呢? 周燕飞表示,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应尽快报警,并要求警方证明发生过争执并实施了殴打行为。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施暴者发出警告信,“这些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周燕飞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对暴力次数、伤害严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 “只要有手,受害者不愿意原谅,司法部门就会依法作出判决。”
新闻链接
四川发布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日,南充市民吴娟(化名)(微博)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以遭受殴打、威胁为由,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她的丈夫。 3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作出有利于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三个月的裁定。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四川省发布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4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向李某发出四川省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之前离婚不成功,李某的丈夫何某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辱骂、侮辱她,甚至殴打她。 2月28日晚,何某再次实施暴力,将李某送往医院。 无奈之下,李某报了警。 病情稍有好转后,李某前往江宁法院,携带派出所的报警笔录、医院的诊疗证明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实习生魏新野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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