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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正规侦探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48个实用问答
2023-07-13 10:07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庭事务的法律要求逐年上升。 婚姻家庭事务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重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纠纷类型多样、复杂,涉及情感、取证、事实认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一切都不同。 会影响裁判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了48条切实可行的解答,并进行了重点分析。

程序问题

1、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后,第三人能否以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双方,不得将案外第三人列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来说,如果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但是,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审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法律的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

2、债务人(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其他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债权是婚前或者离婚后形成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可以执行。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答:如果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招标、评估、估价、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置该财产。以照顾子女权益为原则处理财产时应贯彻女方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无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财产分割,是否可以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 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及家庭成员不再提起诉讼确认房屋的归属和分割。 离婚案件该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不起诉确认房屋分割的法律后果,并征求当事人对家庭所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双方的部分的分割意见。妻子。

当事人同意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分割本案房屋的,案件将恢复审理; 当事人坚持分割的,法院可以限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期限届满的,​​通知当事人另行审理。 恢复。

6、如果丈夫起诉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重婚,两个案件可以同时审理吗?

答:两者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 办理时,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待重婚刑事案件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作出裁定。 单独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和婚姻问题。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与离婚诉讼一起办理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两者可以合并处理。 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且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宣告一方失踪、死亡与缺席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失踪、死亡与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能否恢复夫妻关系。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是独立起诉另一方损害赔偿的,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或者庭审期间提出财产分割的,是应当一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

答:上述情形属于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合并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另行请求。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回应请求的,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以允许,并共同审理该请求,并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应由双方同意。

12、离婚案件中,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答:由于离婚案件需要调解,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一般会谨慎处理,一般不会缺席判决。 但送达通知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