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规范调查令的下发程序和调查取证的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助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解释是根据四川省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确实难以提供证据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取得。 核准,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向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或者资料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的程序,包括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执行案件、执行复核案件以及执行案件。已终止当前的执行程序。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涉及财产执行的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助理调查,是指调查指定的需要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指定证据或者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调查令的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执行程序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包括执行人申请人和下一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在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应当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四条调查令持有人应当是当事人委托的、已向人民法院办理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民事案件或者执行的律师。程序。
第五条 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成都调查取证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第六条 责令调查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有固定、明确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等。内容经法官审核后,具有稳定的载体,且易于封存和转移。 具体证据(例如笔录)的复印件或副本,不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词。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三)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财产证据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和资料;
(六)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或者信息。
请求调取的证据、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调取该证据、信息有特别规定的成都外遇侦探咨询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不再下达调查令。 。
第八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所在执业机构的聘任函;
(四)委托具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申请书应当载明案号、申请人和持有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原因、证据线索、协助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章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下达调查。
调查令由独任审判员审查发布,或者经合议庭审议后由审判长发布。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下达调查令,并报审判长备案。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口头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并记载于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调查令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集体、个人、企业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司法问责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刑罚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下达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档案信息;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要求调查提供从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
(七)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不需要调查取证的;
(八)其他不宜下达调查令的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线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案由;
(二)案件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公民号码、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律师执照号码、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调查协助侦查人员应当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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