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了? 1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男子在坚持“恢复”夫妻关系期间,偷偷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从照顾女方及当事人无过错利益的原则出发,按照3:7的比例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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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奇怪:妻子想离婚
丈夫先不肯,后提出离婚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和黄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张先生父母同居,没有生育子女。 多年来,黄女士在家务农、照顾老人,张先生则在外承包工程。
2017年的一天,张先生和黄女士出行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报废。 张先生表示,办理保险理赔需要很长时间,希望妻子先把卡里存的16万元拿出来买车。 黄女士同意了,就照办了。 11万元保险赔偿金到位后,张先生将保险赔偿金中剩余的8万元保留在自己名下,不包括夫妻共同费用。
“他刚结婚的时候丈夫秘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成都婚外遇取证,起诉离婚。 法院:男方分割财产较少,在外面赚的钱都交给我保管,后来我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他就不给我钱了。” 黄女士越来越生气,“所以我怀疑他有外遇,并于2020年底起诉离婚。”
对此,张先生认为两人关系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后来,由于黄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关系已经破裂,而张先生又真诚又决心挽回关系,两人最终未能离婚。
2021年初,张先生提取了自己名下的8万存款,并将新购买的汽车过户登记到了叔叔名下。 2022年初,张先生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女士离婚。
审理:秘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错误的一方损失的财产较少
案件审理过程中,记者注意到,黄女士同意离婚,但暗示张先生转移并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黄先生辩称成都外遇取证公司,因为自己欠叔叔钱,所以用这辆车来抵偿叔叔的债务。 黄女士认为,对于这8万元银行存款,张先生称已经用于日常开支,而且是用来冲账的。 他显然是在撒谎,以掩盖其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夫妻矛盾,张先生对其名下较大数额现金存款的去向不知情,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将自己名下登记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而且数额较大的财产支出不满足日常生活支出水平,应当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均分或者少分。
因此,从照顾当事人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出发,夫妻共同财产,即判决生效后先生取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70支付了黄女士房产价值的%,约为11.98万元。
法官:夫妻财产有转移
将财产分配给弱者
承办此案的熊毅法官提醒,实践中,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特别是对非直接控制方的取证过程。房产有一定的困难。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能力来综合判断。 同时,要审查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资金大量外流和超出生活必需的支出。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处理。他们。 但有些人还是存在误区,认为自己挣的钱就应该属于自己,抹杀对方对家庭的贡献,甚至试图在婚姻红的时候转移财产,希望“私吞”更多的财产。 对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的行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优先考虑弱势一方,有利于保护财产分割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戴佳佳
陈一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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