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就已经是错误,而通过这组图片进行版权登记来伪造证据就更错误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著作权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发现自己拍摄的一组婚纱样品被一家贸易公司发布到淘宝后,黄某以对方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贸易公司不仅涉嫌侵权,而且还伪造了一系列著作权登记证据。 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法院对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5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事实上,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不接受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外成都专业查人公司 ,还应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从而有效遏制此类现象。 为此,立法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司法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意见。 毫无疑问,严厉惩处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无疑有助于发挥警示作用成都证据调查公司,增强诉讼参与人的廉洁意识,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减少甚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双方各持己见
据黄先生介绍,这组作品是他邀请一对模特拍摄的婚纱样品。 该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该作品版权于当年6月注册。 黄某对淘宝店未经本人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并向他人提供费用感到非常愤怒,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某贸易公司否认了黄某的说法,称其法定代表人史某是该组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出示了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法院经比对发现,双方的图纸和创作日期实际上是相同的。
为什么同一个作品有两个版权所有者? 法院仔细核对登记证书后发现,登记作者、著作权人为黄某的作品的登记证书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提交的证书登记日期早了1个多月。由被告。
既然是真人穿着婚纱拍摄的照片,除了物证之外,自然还能找到目击者。 黄某详细描述了枪击事件的情况,但一家贸易公司没有发表任何声明。 2021年10月,这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讯问,其中一名模特还展示了黄某接受拍摄邀请时的聊天记录,佐证了其说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黄某。 史某将黄某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将著作权转让给一家贸易公司,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属证据。 施某及某贸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及上述利用作品登记表审核漏洞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目的明显,性质恶劣。
对伪证罪严惩
据悉,在某贸易公司提交相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法院明确涉案作品权属问题是重大纠纷焦点。 在当事人和证人庭审后组织的两次调查中,某贸易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毫无悔意,主观恶意较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制裁。 。
综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对某贸易公司处以50万元司法罚款,某某某处以5万元司法罚款。征收的,必须在 1 月 31 日之前支付。
记者注意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这家公司不仅使用了别人的摄影作品,还伪造了证据! 后果很严重……,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现象并不少见。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审理原告侯某某、王某某诉一案,确认被诉侵权的10种图案明信片是自己制作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作品登记证明和所附图案。 该规律与涉案10种规律一致。 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以翔公司,且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可获得的作品最早发表日期。 法院向上海市版权局调取登记证申请材料后发现,登记证上所附图案为“执行”海报,并非宜翔公司提交的图案。 经进一步调查,宜翔公司尚未对涉案10个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综上,余杭法院以变更证据罪对宜翔公司处以6万元司法罚款。 宜翔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申请复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驳回宜翔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判。
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黄诉某贸易公司案审判长表示,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明知自己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却向法院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属证明,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子。 对此,国家已制定法律并出台意见,严厉惩治此类行为。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意见》。 对毁灭证据、作虚假陈述、虚假证言、虚假身份、虚假签名等不诚实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版权证据损害诚信。 希望业界恪守诚信原则,共同构建版权保护的健康生态。 (本报记者 侯伟)
电话:13530722851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