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是双方自己的事。 作为一个局外人,小编并没有太关注。 除了觉得孩子太纯真之外,我想也没有什么可说的。 但从普及法律的角度来看,小编认为这也是一个机会。 我可以通过这个案例和大家谈谈我国婚姻的相关知识。
1. 程序问题
王宝强向全世界公布了妻子的出轨丑闻,妻子也称他是“咬人的疯狗”。 从这个架势来看,这桩婚事肯定是要离婚了。 但是否离开,不以当事人的公告为准。
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要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成都私家侦探调查公司 ,要么去法院诉讼。
协议离婚有两个非常明显的优点:一是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二是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第二,双方都不会分裂。 相应地,诉讼离婚的成本也非常高,当事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等)、律师费、鉴定费、鉴定费等,这是正常的。案件拖了一两年。 双方不仅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还承受了长期的身心痛苦。
当然,如何选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根据《婚姻》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如果有证据证明“马蓉与宋喆有婚外性关系”,一般应算作第五条“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并进行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具体证据,还可能构成(1)重婚或非法同居。
2. 声誉问题
王宝强是一个公众人物,他的言论能够很快在自媒体时代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如果一方公开声称配偶出轨第三人,但没有出轨事实,将严重侵犯配偶及第三人的名誉权。 第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注:我国尚未建立夫妻间婚姻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不包括此),包括金钱赔偿、公共赔偿等。道歉等等。 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并非误解),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当然,根据民法“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如果王宝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妻子有外遇,那就另当别论了。
证明外遇或婚外情相对较难取得,也很难仅凭单一证据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因此,应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便法官做出综合判断:
(一)照片:表明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录音,例如配偶在与配偶谈话时承认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情;
(三)视频:各种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视频;
(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人之间的婚外情短信。 有时,配偶和第三方可能会通过短信进行交流。 此类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保留。 但由于短信的特性,首先难以保存,其次很难直接证明短信的发送者和接收者是谁,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来保存。 删除、保存在手机存储空间或存储卡、或固定手机短信中,经公证处等公证,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通过电子邮件与第三方联系,其中也可能涉及婚外情内容。 有的当事人还会将电子邮件内容打印出来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有的则采用公证方式保留电子证据。
(6)配偶及第三人亲自承认的书面材料:正如我们经常遇到的案件一样,发生婚外情配偶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配偶发生婚外情情。 XX。 材料还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情;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注意取证婚外情证据的方式。 无论是自己取证取证还是请他人帮忙,一定要注意不要侵犯人身权利,否则,法院不会收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应当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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