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身陷茧中!版权侵权人伪造重要证据被罚款50万元
2024-03-09 11:09

四川新闻记者 任红

对于一套婚纱摄影,双方均声称自己是版权人,并都拿出了“证据”。 如何判断? 1月5日,四川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侵权方为了胜诉伪造了重要证据,据此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去年,原告黄先生发现自己拍摄的照片出现在一家贸易公司经营的淘宝店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黄先生回忆,这组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他邀请了一对模特拍摄婚纱样品,并于当年6月21日由山东省版权局完成作品登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出乎意料的是,被告贸易公司否认了黄先生的说法身陷茧中!版权侵权人伪造重要证据被罚款50万元,并声称其法定代表人史女士是该套作品的著作权人。 并制作了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转让合同。 经过比对,双方的图纸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首次出版/出版/制作日期”都一模一样。

既然照片是真实的婚纱照,除了物证,我们自然还能找到人证。 2021年10月,这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讯问。 其中一人出示了黄先生接受拍摄邀请时的聊天记录成都专业调查公司,佐证了黄先生的说法。 被告贸易公司无故退出法庭调查

基于上述情况,成都中院认定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先生,而非施女士或贸易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贸易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将涉案作品的权属作为主要争议焦点,并组织两当事人和庭审后证人进行调查。 法院认为,该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成都证据调查公司,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并且在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对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毫无悔意,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恶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贸易公司罚款50万元,施女士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