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调查----不成功,不收费
律师可以调查婚姻记录吗?
2024-03-20 11:20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从事合法业务活动中享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取证,可以凭律师执业调查提出申请,并由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其调查法律事务的情况。 该法律规定从立法上明确肯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实施。 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并未做出相应修改。 作为一部特殊主体法,了解《律师法》的人并不多。 律师到具体部门办理事务。 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法》不了解,而且原有的旧规定又没有改变,很难与他们就法律的适用进行沟通。 因此,律师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前段时间,笔者接受委托人委托,带着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执业证书,前往档案局调取了委托人的婚姻档案信息。 。 但档案局工作人员拒绝了,并要求提交人提供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笔者认为,档案局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取证取证调查 取证调查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调查调查有关情况的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事务。” 据此,提交人与档案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但档案局工作人员仍不予理睬,拒绝配合提交人处理相关事宜。 作者的当事人无法从国外回来。 公证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增加时间成本,这必然会让委托人对律师产生质疑。

笔者认为,档案局的上述做法不仅违反了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层次和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婚姻档案管理办法》作为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规章,其性质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律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从效力水平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且高于部门规章。 因此,《律师法》比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更有效。 基于笔者遇到的上述情况成都侦查公司电话 ,档案工作人员要求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公证。 笔者认为,这客观上增加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显然与其上位法《律师法》的规定相悖。 因此,当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与《律师法》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律师法》的规定。 有上述情形的,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律师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其次,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该法的亮点中,《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属于旧法规。

综上所述成都婚姻调查取证,无论是从法律效力层面还是法律适用原则来看,律师都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自行调取委托人的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拒绝律师查阅婚姻档案的法律依据错误,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情况适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可以查阅婚姻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双方因故无法亲自查阅的,可以申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本条款中的“其他”应作狭义解释,应理解为当事人。 委托亲属、朋友和其他不具有合法职业资格的一般人是合理的,不应包括法律赋予律师特殊权利和责任的律师。 由于婚姻档案涉及他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委托书需要公证也在情理之中。 的。 但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工作者,受到《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不会随意泄露他人的隐私。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其他人应当考虑是普通人,而不是律师,不能作为限制律师调查条款。 律师取回婚姻档案的授权书不需要公证。 同时,即使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交相应的委托手续,也不需要经过公证。 更何况,如果委托人委托律师调取自己的婚姻档案信息,如果能用这种缩小范围的解释,也是可以的。 很好地避免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与《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律师独立调查的冲突,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和《律师法》可以更好地衔接。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应对其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及时进行修改,确保其一致性和合法性。法律的一致性。 适用的统一性,否则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无法实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律师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取证情况。 但律师法此时并没有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保护。 文中提到的情况只是律师调查在实践中受到阻碍的方式之一。 虽然《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 但《律师法》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责任。 对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保障。 比如,明确规定了哪些内容不允许律师查看、复制,工商、房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无依据拒绝律师调查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造成律师无法取证律师可以调查婚姻记录吗?,给当事人和律师造成损失,否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