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私人调查取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当事人和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成都私人调查取证,制定本办法并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确实难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时,经人民法院申请批准,人民法院向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出具的向协助调查人收集有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 已终止现行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 因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现行执行程序而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 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助理调查,是指调查指定的需要向委托代理人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调查令持有人必须是当事人委托的、已向法院提交有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执业证书、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第四条 申请调查令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再审、执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包括执行人申请人和下一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五条 民事案件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第六条调查的证据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查后内容固定、清晰,载体稳定,易于封存和转移。 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检验记录等具体证据。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部门获取当事人(自然人)户籍信息成都市调查公司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当事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司、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织对当事人一方居住情况调查的证据;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被执行人履职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被执行财产转让、变卖、毁损等情况;
(七)与案件事实有关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委托书;
(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案号、申请人和持有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证据名称、证明目的、无法取证的原因和线索、协助调查的基本情况等,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下达调查。
调查令由业务庭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审判长审查并作出。 必要时,由审判长经合议庭审查后下达调查令。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口头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成都私人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送达调查令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调查令适用办法(试行),应当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调查令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下达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与案件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责令调查的。
对于与上述情况相关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调取。
第十一条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案由和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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