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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深圳重婚取证-夫妻一方出轨,向过错方要钱算敲诈勒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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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重婚取证-夫妻一方出轨,向过错方要钱算敲诈勒索吗

2026-10-14 09:08:00  点击量:

深圳重婚取证-夫妻一方出轨深圳婚外恋调查取证,向过错方要钱算敲诈勒索吗

如果夫妻里的一个人出了轨, 那么另一方去找那个有过错的人要钱这件事儿, 到底能不能算是敲诈勒索呢。

那些因为出轨行为的一方去索要钱财, 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究竟是不是算作敲诈勒索罪行呢? 这里边存在着民事赔偿请求与刑事处罚犯罪之间非常难以区分的生死界线。

他的行为属于出轨, 我因此提出赔偿要求, 而警方把我抓走, 对此我感到不明白,想要知道其中的依据。

这是很多老百姓在碰到被背叛的事情以后, 心里头觉得最拿不准、同时也最想发火的一句话。

但是放在现实生活里面去看, 真的就有那么一些人, 他们明明拿到了一笔叫做赔偿款的钱, 转头就被对方当事人拿去告了, 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结果, 人被公安机关给抓起来了, 也就是大家说的刑事拘留, 后来检察院还提起了公诉。本来是在婚姻关系里头受了伤害的人, 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刑事案子中间的被告人?

这个问题的答案, 其实是藏在某一个刑法概念里面的, 而这个刑法概念的名字, 叫做非法占有目的。

两起案件精神出轨,两种命运

首先来看一下这两起近期被大家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真实案件。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山东淄博。路某当时在酒店里发现了他的妻子和刘某某一起躺在床上, 然后他就拍下了相关的视频资料。接着, 他按照刘某某提出的要求, 收取了2.5万元的所谓“补偿款”。才过了几天时间, 刘某某就把事情报警了。最后, 路某因为犯下了敲诈勒索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后, 路某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申诉。到了2024年10月这个时间节点, 淄博中院经过案件的再审程序, 最终改判路某无罪。

再审法院做出了一个认定, 这个认定的内容是说刘某某和路某的妻子是情人关系, 而且他们两个人相识的时间将近三年, 所以他们的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属于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这种情况, 在过错这一方面来讲, 他们是存在着重大过错的精神出轨,然后就是刘某某为了能够弥补他自己身上的这些过错, 所以他是主动地提出了要给对方给予一些补偿的相关意见, 另外, 就是在协商的这一过程里面, 路某虽然有言语上的那种压力的施加的情况, 但是经过了他们两个人多次进行的协商之后, 路某他是接受了涉案的这个数额的具体的情况的, 也就是说, 他接受这个数额这个事情, 并非是由于他有着非法占有这一目的的这么一种情况, 紧接着, 是在2026年的10月的时候, 路某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的申请, 而这个申请的金额是达423万余元。

这是第二起事件, 事发在湖南永州。张先生的弟弟跟他的前妻办了离婚手续, 这名字是永州市商务局局长周某某。双方签的离婚协议里写明, 要赔3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笔钱已经全部付清了。可是家那边的人讲, 女方嘴巴上说过了, 总共会给500万元的赔偿款。

当张先生的弟弟去要剩下的那170万元时, 被报了警。他因此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 被人家提起了公诉。现在他已经被关押在里面, 时长已有五个月。而那个女方呢, 她坚决否认自己有过出轨的行为。她说那330万元, 是因为遭到了威胁和恐吓, 为了把事情压下去、太平无事, 这才给出去的。

出现了两起案件, 这两起案件的起因都是出轨行为引发了关于索取钱财这一情况。其中一方被判为无罪, 而另一方则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了。那么, 产生这样差异区别到底在什么地方呢。

罪与非罪的核心: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面, 那个所谓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一个把罪和非罪给它区分开来的一个核心点, 简单地说这个意思就是如果说行为人所索要的那个钱, 是他自己本来就应当得到的, 或者说他是有一个权利基础的这样一种情况存在的话, 那么即便说他使用的某些手段显得有点过于激烈或者是不恰当的那种情况, 也还是很难认定他具有那种所谓的非法占有的一个目的, 所以说犯罪这个事情, 也就变得很难去成立这样一个结果了。

这就引出了刑法理论中的“有因性”这一概念, 所谓有因, 是指行为人要索要财物的时候, 是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是具有相关的事由的, 在婚姻关系当中如果出现了出轨这样的情况, 无过错的一方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的这个权利, 它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1091条里面, 写得非常明白, 就是一方要是有了重婚这种情况, 或者是跟别人长期住在一起这种同居的情况, 或者是打了家人, 或者是对家人不好让他们受罪, 甚至是把家人扔在一旁不管不顾的这种虐待和遗弃的情况, 又或者是犯了其他特别严重的过错, 这些情形如果最后让婚姻关系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那么, 没有做错的那一方, 也就是无过错方, 他就有权利去要一个赔偿。出轨这件事, 它不一定就等于法律上说的那个与他人同居, 但是, 如果这个出轨的行为被认定成了属于那个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 那这位无过错方同样是依法享有权力可以去提出索赔要求的。

当一方拥有法定索赔权的时候, 他想要钱这个行为本身, 这个情况, 就存在权利的基础。这和一个人没有任何权利依据的情况是完全不用的, 这种人是凭空向别人索要财物。

什么时候会从“维权”变成“犯罪”?

可是, 拥有权利基础, 这回事, 和那种无论怎么索取都是合乎法律的情况, 完全不是同一个概念。有以下几个关键的变数因素在当中起作用, 正是这些因素的差别, 决定了你这种行为是构成合法的维权, 还是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关于第一点需要弄清楚的是, 所使用的方法有没有跨越那条不可触碰的底线。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是通过协商、或者发生争吵, 抑或是仅仅施加语言方面的压力, 那么, 即使是处于情绪比较激动的状态之下, 通常情况下也是没有办法构成法律所定义的敲诈勒索这一行为所需要的那种所谓威胁或者要挟的情形的。

可是, 一旦行为人采取了诸如实施暴力进行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所谓的非法拘禁、将他人的隐私内容公开地进行散布传播, 亦或是威胁说要向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进行举报等这些手段的话, 那么这个行为的整体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在敦化法院所审理的这一桩案子当中, 王某他瞧见了自己的妻子跟别人搞出了奸情, 随即他就对那名第三者动手打了起来, 并且还拿了一些话来吓唬人家, 比如说什么要是敢不还钱的话就要去告诉人家的家里人, 又比如说要警告那个人张某犯了强奸罪这一类的事情, 借着这些由头来逼着人要了十万元块钱作为什么精神损失费, 后来呢是法院那边经过认定以后认为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样的罪名, 于是给他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不过同时又宣布缓刑三年这样子的结果。

在宝塔区法院处理的另一个案子当中, 王某使用了恐吓的手段去威胁另外一个人, 向那个人要了九万元钱, 后来他又再次发出威胁, 想要再索要十五万元钱, 最后他因为犯了敲诈勒索罪而被判处了缓刑。

第二, 索要的金额是否是明显超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

在现实的司法工作里头, 大家去判断到底是不是有着那种想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坏心思时, 会把那个索要过来的金额数字, 和对方面前所站着的、那个能够说过去的正当理由, 这两个东西之间的一个对称情况给放到考量范围里面去的。

就在路某碰上的那个案子里面, 因为对方是主动地提出了相关的事情, 并且经过了反反复复好几次协商的这个背景因素, 所以那二点五万元人民币这样的一个金额数字, 在当时的条件下是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数值的。

可是呢, 如果存在这么一种情况, 就是一方这个人, 利用了另一方这个人因为害怕自己的那些丑事被公开曝光而产生的心理状态, 从而开口要价非常高, 索要的那些钱远远超过了按照常理能够得到的那个赔偿数字的那么大一笔款项的时候, 那么这种行为, 就非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就是怀着一个想把别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进行的。

比如说, 存在这样的状况, 就是有个情况是90后女子对情人实行了勒索行为, 其涉及到的所谓“分手费”数额达到3000万。这个金额显然是远远地超出了任何可以被认为属于合理赔偿的那种界限范围。

第三点, 需要去看清楚情况, 判断对方是主动进行给予行为呢, 还是属于被迫完成交纳动作。

在路某案再审被认定无罪这一结果当中,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基础存在, 那就是刘某某主动提出了补偿。如果这个补偿是由出轨的一方或者是第三者主动提出来的, 并且在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之后达成了协议的话, 那么这一种情形会更接近于民事和解的性质。

但是如果索取财物的一方利用了对方已经被控制、或者被威胁的这种状态, 并且说出“如果不给钱就不放人”以及“如果不给钱就发布视频”这样的话子, 那么所谓的愿意就变成了被迫, 这时候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离婚协议 vs. 口头约定:证据决定命运

咱们来看看湖南永州这个案子, 里头最核心的争议点是什么呢? 它就在于说有一方口头答应要赔偿500万, 这样的话能不能被证实。

离婚协议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330万元, 这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了。剩下的170万, 男方说女方曾经口头答应的, 女方却一口咬定不承认, 说是当初330万本身就是被逼着付出去的。

要是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有过所谓的“口头约定”, 那么男方正要那170万元的做法, 性质就变了。它从一个本来有权利基础的民事索赔行为, 变成了一个根本没有权利基础的强行索财行为。

律师在进行分析的时候指出, 要是男方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个口头的约定, 那么这170万的争议, 就只能被认定为一桩民事案件, 很难去够到刑事犯罪的门槛。

相反地, 如果男方没办法证明这个约定的存在, 那就得去看男方到底是用了什么样的手段来进行讨要的。如果他手里握着出轨的证据, 并且用这种证据向对方进行明示, 或者是进行暗示, 表达出不给钱就向相关部门去举报的态度, 这种情况下, 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在实施威胁的行为。

证据, 在这里它并不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材料来存在的, 而是那种能够决定究竟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的、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性因素。

实务边界: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将上述的法律分析以及相关的判例结合到一起去进行考虑的话, 那么对于遭遇了出轨这一情况的人来说, 其采取合法手段来进行维权的具体边界范围也就大致是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下来的。

可以做的:

通过诉讼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最为稳妥的路径。虽然法定的赔偿金额通常是不高的, 一般会不超过5万元, 但是配合财产分割的倾斜, 仍然能够实现权益的保护。

大家坐下来商量, 然后签一个离婚协议, 在这个协议里面把有关赔偿的那些条款都说得清清楚楚的, 用白纸和黑字写出来的那个协议呢, 它是咱们在民事权利上面最扎实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协商的过程里边把赔偿的这个要求提出来, 哪怕说话的方式有点偏激, 只要没有实施暴力的行为, 没有用曝光隐私的办法来进行威胁, 也没有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 那么这种单纯的情绪化的说法, 它是不构成那个敲诈勒索罪的。

不能做的:

你要是殴打那个出轨的人或者是第三个人, 又或者说你把人家给关起来了的话, 那么轻的情况下你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而如果情况比较重的话, 你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非法拘禁罪了。

用曝光隐私的办法威胁, 还说要发给单位看, 或者发到网上去以此相要挟, 以此来索要钱财。这种做法是最典型的敲诈勒索手段。

向对方要求支付远远超过合理范围的赔偿金, 并且这种行为还伴随着威胁。

如果你破门而入, 闯进第三者的家里去捉奸并且进行取样取证, 这种行为本身就极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而且通过这些手段拿到的证据, 法院是不会采信的。

出轨这种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错误, 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法律层面的过错。但是, 对方存在错误或过错这一事实, 并不意味着你在任何情况下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正确且合理的。

刑法对于敲诈勒索这一行为所进行的规范, 它所保护的对象, 不仅仅是那些完全无辜、不应遭受勒索的人, 同时也包括了那些自身存在过错、但绝不应该受到无限度勒索的人。

当一个人在法律上拥有了进行索赔的权利的时候, 他当然可以在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去主张自己应该获得的赔偿, 但是, 他却绝对不能借着对方存在的过错以及对方的恐惧心理, 去强行索要那些远远超出合理界限的财物。

路某他花了这三年, 从一个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犯的人, 变成了没有罪的那一个, 他就提交了那个金额高达四百二十三万的国家赔偿申请。他的父亲这个人是在二零二六年的七月离世的, 在去世之前, 他还专门叮嘱他的儿子“恢复个人名誉”。

这一整件事情, 里面有三年牢狱生活, 有一条人命, 还有这个四百二十多万的赔偿。那这一切的起点, 其实只是两万五千元的一个所谓的补偿款而已。

如果你在经历类似的事情, 请务必记住这样的一句话。那就是去法院去主张你的权益, 切勿在谈判桌上提出这样的要求。法律已经赋予了你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究竟是用什么方式去行使, 最终会决定你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存在, 还是会变成被告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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