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人登记结婚同居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成都侦探公司推荐 法院可以宣告男方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的离婚登记无效吗?,住院治疗未见好转。 男子带着女子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了双方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遂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 该女子认为,民政工作人员没有认真、严格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注销离婚证。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三)未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成都重婚取证,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义务,办理离婚登记成都私家侦探那里找啊 ,例如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我们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同理,离婚登记一旦生效,离婚双方就有权与其他人结婚。 如果离婚登记可以随意撤销,就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 因为撤销离婚登记,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有效,离婚一方与第三人的婚姻就构成重婚,后果相当严重! 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再结婚登记进行补救,因此离婚登记中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是无法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涉及判决分割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审理中;涉及判决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分别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的基本原则,具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属于违法行为。离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违法,撤销离婚登记。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协议,原婚姻双方应当重新协商或者处理有关问题。通过民事诉讼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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