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告知
1.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审核后3天内。 被处罚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2、被处罚人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对公民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听证的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数额以上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请求,逾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收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确定地点、时间、方式和听证人员,并于听证前7日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由受害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申请、听证官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后2天内提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主体法定机构或者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行政处罚程序及流程图,听证员、听证员由本行政主体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 听证官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2名代表参加。
(六)听证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③办案调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提出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建议;
④当事人陈述、申辩,出示相关证据并质证;
⑤ 利害关系人陈述、提交相关证据并质证;
⑥听取当事人的最终陈述;
⑦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交当事人、被害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字的成都私人调查取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笔录中涉及证人证言的部分,应当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2日内将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提交局案件主任。 报告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行政机关不得因被处罚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进行审查。 意见合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意见不合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律机构审查
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处罚的酌处权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齐全;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决定
1、行政处罚由案件主管局负责人作出。 对情节复杂或者违法行为重大的,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从重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当事人陈述、申辩之日起5日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的证据,分别作出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撤诉决定,送达当事人和受害人。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和被害人。
(三)实施行政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①当事人基本信息,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
② 违法事实和依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实施方式、期限和逾期履行的责任;
⑤ 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行政复议机构不服的;
⑥ 行政机关名称、处罚机关资格证书编号、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特别复杂、重大的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延长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但处罚决定过程中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检验、检查的期限除外。
4、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举报的,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认为行政处罚确实有错误的成都婚外情调查公司 ,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7) 交货
1、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缺席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1)直接交货;
(二)留置权服务;
(三)委托服务;
(4)邮寄送达;
(五)发出公告;
2.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送达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以受送达人签收收据上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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